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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1、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通过其他途径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 2、定向生(含联合办学)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主择业。如需要到外省市自主择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出具证明,由学校另行派遣。 3、继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可按照张政发[1999]37号《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享受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4、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工作,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就业。凡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单位就业或到事业单位实行编外聘用方式就业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5、毕业生在一年的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严格执行见习期协议书或试聘用合同,不得无故中止。 6、每年7月份为毕业生就业集中咨询月,人才中心将为毕业生就业解答相关问题。 7、毕业生到人才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时须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由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单位报到。 8、对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张家港籍毕业生,人事代理部将实行待业登记管理制度,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口薄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到人才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待业登记、户口迁移、档案托管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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