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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做好国家、省、院校计划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有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自谋职业(含找到相对稳定的临时工作)取得较为固定收入,均属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综合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收集、汇总本市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及需求信息,组织管理全市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市人才中心、市人才市场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毕业生择业期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延长到两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到市人才中心办理毕业生户粮迁移和档案代管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或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中心代理,工作期内承认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转正定级的,见习期满(一年)考核合格且无违法行为的,市人才中心可给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六条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如需调另一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应在市人才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正常的调动手续办理。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继续报考各类学校深造。继续就读的毕业生须凭入学通知书、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到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代管和保留派遣资格手续,完成学业后进入市人才市场按其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推荐就业,工龄从正式就业时间起算。

第八条 只要企业需要,毕业生可以实行本人身份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分离、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办法就业。社会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市人才中心也可为其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给予工龄连续计算,承认其干部身份。

第九条 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市人事局可保留毕业生派遣资格(两年)或实行人事代理(按个人代理标准收取代理费)。应届毕业生(两年内未就业的)申请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人才中心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原应收取的管理费、各项规费等可享受同下岗职工一样的优惠政策。

(二)按照管理权限,凡由市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在三年内减半收取卫生审查费;从事仪器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两年免收年审费。

(三)开办私营企业,凡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自开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技术转让收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以自有房屋开设商店、饭店、工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暂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五)凡在市城建、城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设立经营性商亭的,城建、城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六)我市新开办的各类专业市场,应优先安排摊位给自谋职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凡开办私营企业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届毕业生,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凡经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自谋职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多种途径需要流向市属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由市人才中心负责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动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与调动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有关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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